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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業務員,係指從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招攬之人員;所稱管理,係指對業務員招攬行為之管理。
  2. 中華郵政公司所屬業務員經辦理登記,領得登記證,不得從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招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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