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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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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組織之保險業解散時,其解散及清算,依本辦法及合作社法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合作社組織的保險業在解散及清算時,必須依照該辦法及合作社法的相關規定辦理。根據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條,合作社的解散需符合設立規程所定的解散原因,或是通過社員大會的解散決議。在保險業解散時,應參照合作社法以及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進行程序上的處理和遵守法律規定。其中,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條的要求是指社員大會的解散決議必須有四分之三以上的社員出席,而且出席社員中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通過解散。這是一個舉例,清楚地說明了保險業在解散時應該遵守的相關法律規定。

  • 合作社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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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合作社組織之保險業解散時,其解散及清算,依本辦法及合作社法之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