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保險業可以將全部或部分保險契約轉讓給其他保險業。如果保險業轉讓保險契約並同時轉讓財產,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保留部分財產以保護轉讓保險業的債權人。另外,若保險業停止營業達六個月以上,應辦理解散並繳銷營業執照,但若受到主管機關命令停業進行清理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例如,如果一家保險公司停業並進行清理程序,主管機關按照法規可以要求保留部分財產以保護債權人的權益,這可能包括將一部分資金或資產留存作為未來清理債權分配的保證。此外,該法條還規定了保險業停業後應該辦理解散並繳銷營業執照的程序,但如果保險業受到主管機關的命令停業進行清理,則不需要進行這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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