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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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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得另以契約將其全部或一部保險契約轉讓與其他保險業。
  2. 2.保險業依前項規定轉讓保險契約,併為財產之轉讓者,主管機關得因保護讓與保險業之債權人,要求其保留一部分之財產。
  3. 3.保險業停止營業達六個月以上者,應辦理解散,並將其營業執照繳銷。但經主管機關下令停業清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保險業可以將全部或部分保險契約轉讓給其他保險業。如果保險業轉讓保險契約並同時轉讓財產,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保留部分財產以保護轉讓保險業的債權人。另外,若保險業停止營業達六個月以上,應辦理解散並繳銷營業執照,但若受到主管機關命令停業進行清理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例如,如果一家保險公司停業並進行清理程序,主管機關按照法規可以要求保留部分財產以保護債權人的權益,這可能包括將一部分資金或資產留存作為未來清理債權分配的保證。此外,該法條還規定了保險業停業後應該辦理解散並繳銷營業執照的程序,但如果保險業受到主管機關的命令停業進行清理,則不需要進行這個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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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保險業得另以契約將其全部或一部保險契約轉讓與其他保險業。保險業依前項規定轉讓保險契約,併為財產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