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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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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決議解散前,應先擬訂維護其保險契約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權益之具體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保险业设立许可及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决定解散之前,应先起草详细的保护保险契约的要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的计划,并向主管机关报请核准。 參考資料: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金管保險字第 1090310956 號)第 25 條规定,保險公司解散前應先擬訂維護其保險契約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權益之具體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範例: 例如,一家保险公司决定解散,根据保险业设立许可及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该保险公司需要起草详细的计划,确保保险契约中的要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向主管机关提交该计划以获得核准。

  • 要保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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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保險業決議解散前,應先擬訂維護其保險契約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權益之具體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