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規定辦理放款,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定價應考量市場利率、資產配置、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成本、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辦理放款。
根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4-3 條,保險業辦理放款時應採取公平、合理的方式,考慮市場利率、資產配置、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成本、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來訂定放款價格。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來訂定放款價格。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保險公司根據個別客戶的風險損失成本過高,而將其放款利率設定得過高,超出市場合理範圍,這將被視為不合理的定價方式,可能違反了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4-3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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