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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業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者,倘特定月份自行結算之數額有配合以後其他月份會計師簽證或閱或主管機關認定之數額進行調整,致發生該特定月份調整後數額計算之各項資金運用有逾本法及相關法令所定限額之情事,其逾限情事將視為投資因素所致。
  2. 保險業如有前條各款所列情事,並改以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除書規定以外之計算基準之數額調整,致發生調整後數額計算之各項資金運用有逾本法及相關法令所定限額之情事,其逾限情事將視為投資因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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