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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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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者,倘特定月份自行結算之數額有配合以後其他月份會計師簽證或閱或主管機關認定之數額進行調整,致發生該特定月份調整後數額計算之各項資金運用有逾本法及相關法令所定限額之情事,其逾限情事將視為投資因素所致。
  2. 2.保險業如有前條各款所列情事,並改以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除書規定以外之計算基準之數額調整,致發生調整後數額計算之各項資金運用有逾本法及相關法令所定限額之情事,其逾限情事將視為投資因素所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4-2條規定如下: 1. 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算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時,如果某特定月份的數額在後續其他月份的會計師簽證、核閱或主管機關認定之下進行調整,並且因此導致該特定月份的調整後數額在計算各項資金運用時超過了相關法令所訂的限額,則將視為投資因素致使的情況。 例如,如果某保險公司在特定月份計算其資金,並且後續的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中對該特定月份的數額進行了調整,導致該月份的資金運用超過了法定的限額,則該超過部分可以被視為是由於投資因素所致。 2. 如果保險業在上述情況下,將計算基準的數額進行了調整,並且這個調整是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除外的計算基準進行的,導致調整後數額的資金運用超過了相關法令所訂的限額,那麼此時超過部分將被視為非投資因素所致。 例如,如果保險公司在上述情況下對計算基準的數額進行了調整,但這個調整並非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訂的計算基準進行的,導致調整後數額的資金運用超過了法定的限額,那麼此時超過部分將不被視為是由於投資因素所致。 根據以上釋義,可以得出結論,保險業在計算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時,如果發生超過法定限額的情況,其是否視為投資因素所致或非投資因素所致,取決於調整的數額是基於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計算基準還是其他計算基準進行的。相關的資料參考基準包括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4-2條本身,以及相關的會計師簽證、核閱或主管機關的相關函釋等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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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4-2 條規定:「保險業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者,倘特定月份自行結算之數額有配合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