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4-2條規定如下: 1. 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算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時,如果某特定月份的數額在後續其他月份的會計師簽證、核閱或主管機關認定之下進行調整,並且因此導致該特定月份的調整後數額在計算各項資金運用時超過了相關法令所訂的限額,則將視為投資因素致使的情況。 例如,如果某保險公司在特定月份計算其資金,並且後續的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中對該特定月份的數額進行了調整,導致該月份的資金運用超過了法定的限額,則該超過部分可以被視為是由於投資因素所致。 2. 如果保險業在上述情況下,將計算基準的數額進行了調整,並且這個調整是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除外的計算基準進行的,導致調整後數額的資金運用超過了相關法令所訂的限額,那麼此時超過部分將被視為非投資因素所致。 例如,如果保險公司在上述情況下對計算基準的數額進行了調整,但這個調整並非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訂的計算基準進行的,導致調整後數額的資金運用超過了法定的限額,那麼此時超過部分將不被視為是由於投資因素所致。 根據以上釋義,可以得出結論,保險業在計算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時,如果發生超過法定限額的情況,其是否視為投資因素所致或非投資因素所致,取決於調整的數額是基於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計算基準還是其他計算基準進行的。相關的資料參考基準包括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4-2條本身,以及相關的會計師簽證、核閱或主管機關的相關函釋等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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