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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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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資金運用時,除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其資金、業主權益、各種準備金之計算,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簽證或閱之決(結)算數額為準。但保險業之增資取得主管機關規定之驗資證明者,准予計入業主權益及相關項目。
  2. 2.保險業符合下列條件者,於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得以自行結算之數額計算各月份之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但於會計師簽證或核閱或主管機關認定之月份,應以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決(結)算數額或主管機關認定之數額為計算基準: 一、最近一年每期自行結算之數額與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決(結)算數額差異比率低於千分之五,且最近年度及半年度之財務報告均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 二、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 三、最近二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均達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足之法定標準一點二五倍以上。 四、已訂定完備之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及相關作業規範,董事會並已設風險管理委員會且於公司內部設風險管理部門及置風控長一人,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3. 3.前項第二款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4. 4.保險業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者,應每季將是否依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之情形提報董事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4條,保險業在辦理資金運用時,可以根據最近一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的決算數額來計算資金、業主權益和各種準備金。如果保險業有符合特定條件,經董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則可以自行結算數額來計算各月份的資金、業主權益和各種準備金。但是,會計師簽證或核閱的決算數額或主管機關認定的數額仍然是計算的基準。此外,該條文還列舉了符合特定條件的保險業,但這些條件的具體內容需要參考相關的法令和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的各款。另外,保險業在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資金、業主權益和各種準備金時,還需要每季向董事會報告是否依第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辦理。我們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1.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2. 金融法令對外公布說明辦法 3. 會計師簽證或核閱的決算報告 4. 公司財務報告及內部風險管理制度相關文件 範例:假設某保險公司符合第二項所列條件,獲得自行結算數額之資格。該公司在第一季度結算後,向董事會報告了是否根據第二十四條之一辦理資金運用的情形。根據會計師簽證的決算報告,該公司的資金、業主權益和各種準備金數量相對穩定,並未與最近一年的決算數相差過大。此外,該公司在過去一年內沒有遭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重大裁罰或處分。基於這些情況,該公司被認定符合第24條的條件,可以自行結算資金和準備金數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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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資金運用時,除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