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者,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於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改以前條第一項除書規定以外之計算基準之數額調整,並於下列情事之一確定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一、未符合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條件。 二、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命其重編財務報告。 三、經主管機關認定未符合前條第二項提報董事會通過之程序或提報董事會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四、未依前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4-1條規定了保險業在計算其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時,必須遵守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保險業在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如果符合以下情事之一,就必須在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根據前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計算基準的數量調整,並在以下情事確定之日起的二年內,不能再根據前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一、不符合前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的條件。 例子:如果一家保險公司在計算其資金時,未能符合在前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中所規定的特定條件。 二、主管機關認定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並要求其重新編制財務報告。 例子:如果一家保險公司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了相關法規,而被要求重新編制財務報告。 三、主管機關認定未符合前一條第二項提報董事會通過之程序或提報董事會的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例子:如果主管機關認定一家保險公司在提報董事會時未按照前一條第二項所規定的程序辦理,或者提報的文件含有虛假資訊。 四、未依前一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例子:如果一家保險公司在辦理某項業務時,未按照前一條第四項的規定辦理。 以上是根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4-1條的規定所進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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