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保險業在辦理自留及再保險的分出、分入時,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考量風險承擔能力,制定再保險風險管理計畫。該計畫應包括自留風險管理、再保險分出風險管理、再保險分入風險管理和集團內再保險風險管理等項目。 自留風險管理的基準包括符合危險特性的每一危險單位的最大合理損失預估、風險承擔能力和每一危險單位的最高累積限額。 再保險分出風險管理的基準包括再保險分出方式、原保險契約生效後需要再保險分出時的管理基準、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的選擇和再保險分出作業流程等。 再保險分入風險管理的基準包括再保險分入的險種、地域、危險單位和累積限額等。 集團內再保險風險管理的基準包括集團內再保險分出、分入的風險管理流程和交易處理程序。 另外,第4款所指的集團內再保險分出是指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對象屬於同一關係企業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最後,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的公司,如果其本國法律規定或公司風險管理制度不低於台灣法律的規定,可以提供相關法律或制度的說明,並出具符合其本國法律或公司制度的聲明。在台灣的分公司負責人簽署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可以按照其本國法律或公司制度辦理相應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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