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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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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辦理自留及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考量其風險承擔能力,制定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之再保險風險管理計畫據以執行,並適時檢討修正: 一、自留風險管理:符合危險特性之每一危險單位,其最大合理損失預估、風險承擔能力、每一危險單位之最高累積限額等管理基準。 二、再保險分出風險管理:再保險分出方式、原保險契約生效後有安排再保險分出需要時之管理基準、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之選擇及再保險分出作業流程等。 三、再保險分入風險管理:再保險分入之險種、地域、危險單位及累積限額等管理基準。 四、集團內再保險風險管理:集團內再保險分出、分入之風險管理流程及交易處理程序。
  2. 2.前項第四款所稱集團內再保險分出,指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對象屬於同一關係企業或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
  3. 3.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之風險管理制度有不低於我國法令之規定者,得提出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之說明,並出具已依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辦理之聲明,由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簽署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依其本國法令規定或本公司制度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保險業在辦理自留及再保險的分出、分入時,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考量風險承擔能力,制定再保險風險管理計畫。該計畫應包括自留風險管理、再保險分出風險管理、再保險分入風險管理和集團內再保險風險管理等項目。 自留風險管理的基準包括符合危險特性的每一危險單位的最大合理損失預估、風險承擔能力和每一危險單位的最高累積限額。 再保險分出風險管理的基準包括再保險分出方式、原保險契約生效後需要再保險分出時的管理基準、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的選擇和再保險分出作業流程等。 再保險分入風險管理的基準包括再保險分入的險種、地域、危險單位和累積限額等。 集團內再保險風險管理的基準包括集團內再保險分出、分入的風險管理流程和交易處理程序。 另外,第4款所指的集團內再保險分出是指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對象屬於同一關係企業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最後,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的公司,如果其本國法律規定或公司風險管理制度不低於台灣法律的規定,可以提供相關法律或制度的說明,並出具符合其本國法律或公司制度的聲明。在台灣的分公司負責人簽署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可以按照其本國法律或公司制度辦理相應的業務。

  • 再保險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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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保險業辦理自留及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考量其風險承擔能力,制定至少應包括下列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