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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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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應遵守下列作業規定: 一、應配合再保險風險管理計畫安排再保險分出,並於原保險契約生效前或擬分出保險責任開始之日前,就再保險契約之再保險成分、再保險費率及再保險佣金等條件取得再保險人確認認受文件。但符合其依據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再保險分出風險管理計畫之相關管理基準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再保險業務透過保險經紀人安排者,應確認保險經紀人於原保險契約生效前或擬分出保險責任開始之日前,就再保險契約之再保險成分、再保險費率及再保險佣金等條件已取得再保險人確認認受文件,並檢其再保險人及再保險條件是否與委託內容一致。保險業對前述事項有疑義時,應逕向再保險人確認之。 三、透過保險經紀人安排之再保險業務,如該保險經紀人擬委任予國外保險經紀人安排者,應事先檢視該國外保險經紀人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其本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及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 (二)投保有效之專業責任保險,其每一事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五百萬元,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一千萬元,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且保險期間不得中斷。 四、應於再保險契約生效日起六十日內,取具經再保險人簽署之契約文件。但合約再保險應於再保險契約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取具就所有再保險條件、再保險條款及內容、所有相關附屬契約等作成完整之再保險契約書面文件,並經所有再保險人之簽署。
  2. 2.前項規定之文件應妥善保存,其保存期間不得低於保險責任終了後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3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時,需遵守以下作業規定: 1. 在原保險契約生效前或擬分出保險責任開始之日前,應配合再保險風險管理計畫安排再保險分出。並須事先獲得再保險人確認認受文件,內容包括再保險成分、再保險費率及再保險佣金等條件。不過,若符合再保險分出風險管理計畫相關管理基準,則不在此限。 2. 若再保險業務透過保險經紀人安排,保險業需確認保險經紀人已在原保險契約生效前或擬分出保險責任開始之日前,取得再保險人確認認受文件,並檢核再保險人及再保險條件是否與委託內容一致。若保險業對此有疑義,應直接向再保險人確認。 3. 若透過保險經紀人安排的再保險業務委託給國外保險經紀人,保險業需先檢視該國外保險經紀人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 已經本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且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 - 已投保有效之專業責任保險,每一事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五百萬元,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一千萬元,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且保險期間不得中斷。 4. 再保險契約生效後的六十日內,需取得再保險人簽署的契約文件。若涉及合約再保險,則需在再保險契約生效後的六個月內,製作完整的再保險契約書面文件,包括所有再保險條件、再保險條款及內容、所有相關附屬契約等,並經所有再保險人簽署。 根據管理辦法的第2條,這些相關文件應妥善保存,並且保存期間至少要不低於保險責任終止後的五年。 (參考資料: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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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應遵守下列作業規定: 一、應配合再保險風險管理計畫安排再保險分出,並於原保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