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再保險契約書面文件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契約文字與文義應前後一致,專用術語應以定義說明。 二、載明適用之法律依據與管轄法院。 三、明確訂定契約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 四、明確訂定承保之危險種類,承保方式與責任限額等承保範圍。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了再保險契約書面文件應符合的原則。根據這個條文,再保險契約書面文件應該符合以下原則: 一、契約文字與文義應前後一致,專用術語應以定義說明。這意味著再保險契約書面文件的文字應該要一致,不應有矛盾之處,同時應該針對專用術語做出定義說明。 二、載明適用之法律依據與管轄法院。再保險契約書面文件應該明確標明適用的法律依據和管轄法院。 三、明確訂定契約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再保險契約書面文件應該明確界定契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四、明確訂定承保之危險種類,承保方式與責任限額等承保範圍。再保險契約書面文件應明確訂定承保的危險種類、承保方式和責任限額等承保範圍。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這個問題有具體關聯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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