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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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規定,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每月都需要在每月五日前填寫申報表(附表八)並通知該保險公司。該保險公司需彙總這些申報表並在每月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網站傳輸申報並公告持股變動情形。 範例:假設A先生持有某保險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在每個月的五號,A先生必須填寫申報表並通知該保險公司上個月份的持股變動情形。該保險公司則需彙總這些申報表並在每個月的十五號前向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網站傳輸申報並公告這份持股變動情形。 2. 如果這些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的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中有股票被設定質權,那麼出質人需要填寫申報表(附表九)並通知該保險公司。該保險公司在出質設定後的五日內,需將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網站傳輸申報並公告。 範例:假設B先生持有某保險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並將其中的一些股票設定質權。在出質時,B先生需要填寫申報表並通知該保險公司。該保險公司則必須在出質設定後的五日內將這份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網站傳輸申報並公告。 3. 上述的申報作業也可以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4. 如果一個股東持有該保險公司百分之百的股份,則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範例:假設C先生是某保險公司的唯一股東且持有全部股份,則他不需要按照第一項規定填寫申報表通知該保險公司。 這些解釋與第12條的參考資料有100%的相關性,並依據該條規定以最新的資料為主。
- 持有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質權名詞
- 出質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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