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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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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員對主管機關、會計師、稽核人員與自行評估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管理階層、董(理)事會與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查閱,並應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2. 2.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各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查閱。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年度內部稽核所見異常缺失,併同改善辦理情形彙送主管機關。但查核發現重大違規或重大異常事項者,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一個月內將內部稽核報告函送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19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稽核人員對主管機關、會計師、稽核人員與自行評估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管理階層、董(理)事會與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查閱,並應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根據該條規定,稽核人員在檢查內部控制制度時發現的缺失事項或應加強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並考核該改善措施的辦理情形。稽核人員應以書面方式向管理階層、董事會和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提報,並將該事項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和績效考核的重要項目。這樣可以確保對改善措施進行持續追蹤和評估,並有助於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調整內部控制制度。 2.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各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查閱。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年度內部稽核所見異常缺失,併同改善辦理情形彙送主管機關。但查核發現重大違規或重大異常事項者,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一個月內將內部稽核報告函送主管機關。 根據該條規定,內部稽核報告應提交給各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進行查閱。此外,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五個月內,應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中發現的異常缺失以及改善情況一併提交給主管機關。然而,如果稽核發現重大違規或重大異常事項,則應在稽核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將內部稽核報告函送給主管機關。這樣可以確保內部稽核結果得到相應的審查和監督,同時也確保異常情況能夠及時上報相關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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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稽核人員對主管機關、會計師、稽核人員與自行評估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