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18條,內部稽核報告的內容應分別揭露以下項目:稽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業務狀況、法令遵循、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護管理、教育訓練、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及自行評估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對於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的檢查意見及對失職人員的懲處建議;對於主管機關、會計師、稽核人員和自行評估人員提出的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以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的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的未改善情形。 此外,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和銀行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以書面形式提交次年度的稽核計畫給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核議,并作成紀錄。稽核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編列說明、年度稽核重點項目、計畫受檢單位、查核性質(一般檢查或專案檢查)、查核頻次與主管機關規定是否相符等。年度稽核計畫應由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也需要經過董(理)事會的通過。 若稽核人員在進行稽核時發現第二款提到的情事,應在查明之後向主管機關報告。 參考資料: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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