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之年度營業收入並已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如連續三年度營業收入未達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金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免依本辦法辦理。
依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31條,當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年度營業收入金額,並已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以及招攬處理制度和程序,但連續三年度營業收入未達到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金額時,可在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免於依本辦法辦理。 相關資料:根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保險代理人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需要建立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以確保其業務運作符合相關法規和規範。此外,他們也需要建立招攬處理制度和程序,以便進行合法和符合規定的保險招攬活動。 以上所引述之參考資料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31條有關,可供該條款之解釋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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