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2條第1款,公開發行公司或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的保險代理人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公司應該在次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以及招攬處理制度和程序。 根據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五條,營業收入的計算可以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規定的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算方法。 舉例來說,假設某保險代理人公司去年的營業收入達到了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根據第2條第1款的規定,該公司應在下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以及招攬處理制度和程序。 2. 根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2條第2款,銀行應根據該辦法的規定辦理內部控制、稽核制度以及招攬處理制度和程序。 舉例來說,假設某銀行同時有經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根據第2條第2款的規定,該銀行應該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稽核制度以及招攬處理制度和程序。 3. 根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2條第3款,本辦法所稱營業收入的計算應該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五條所定之營業收入。 舉例來說,假設某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想要計算其年度營業收入,可以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規定的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算方法。 4. 根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2條第4款,本辦法所指的銀行是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的銀行。 舉例來說,假設某銀行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同時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該銀行就符合本辦法中對銀行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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