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 1. 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必須經董事會通過。如果有董事表示保留或反對意見,公司必須將其意見和理由記錄在該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中,並與董事會通過的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一起提交給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在修訂時也是同樣。 2.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如果設置審計委員會,則訂定或修訂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必須獲得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交董事會決議。 3. 如果沒有得到審計委員會的同意,則可以由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執行,並且董事會會議紀錄中應記載審計委員會的決議。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這個法條的目的是要求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以及銀行在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和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方面都需要經過董事會或是審計委員會的審核和批准。如果董事有保留或反對意見,公司需要將其記錄在會議紀錄中。如果有設置審計委員會的情況,則其成員需要以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才能訂定或修訂相關制度,並提交董事會核准。如果沒有設置審計委員會,則需要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這些決議和審核的結果都需要在董事會會議紀錄中記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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