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從事保險招攬的業務人員與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的資格、招攬險種、招攬方式、在職訓練、獎懲及權利義務。 2.從事保險招攬的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結考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3.從事保險招攬的業務人員代收或代收轉付要保人保險費之作業及管理。 4.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之說明及相關資訊揭露。 5.廣告、文宣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 6.瞭解並評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 7.確認從事保險招攬的業務人員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作業及管理,包括對特殊案件進行電訪或抽查相關文件。 8.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與簽署作業。 9.招攬文件之控管與保存。 10.保戶申訴。 11.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規定,保險代理人在從事保險招攬時,應當出示登錄證。這是為了資訊透明和確認保險代理人的合法性。例如,在這個案例中,保險代理人應該向客戶展示登錄證,讓客戶能夠確認保險代理人的合法身份。 根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第6條第6項,保險代理人的報酬是根據實際收到的保險費用按一定比率計算後支付的。例如,如果保險代理人成功招攬到保單,則可以根據實收保險費用的一定比率來計算報酬。 以上是針對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