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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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監理人員執行任務時,應佩帶證管會所發之監理證。
- 2.前項監理證應標明「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監理證」字樣及編號,由證管會製發之,其樣本並應發給證券交易所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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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第6條,監理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帶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所發的監理證。該監理證應詳細標明「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監理證」字樣及編號,由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製發,並應發給證券交易所保存查閱的樣本。 相關參考資料:《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第6條 (最近生效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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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