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1條,該規則是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制定的。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原規定是指,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規定不再適用自從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生效之日起。根據這段文字的內容,我們無法得知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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