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的規定: 1. 證券金融事業在進行證券商之間的轉融通業務時,必須與證券商簽訂轉融通契約,並開立轉融通帳戶。這意味著證券金融事業需要與證券商簽署一份協議,並在該協議下開立一個專門用於轉融通業務的帳戶。 2. 轉融通契約的具體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定,並向主管機關提交審核核定。這表示轉融通契約的內容由證券金融業者自行製定,但在實施之前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核和核准。 資料來源: -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最新修正 - 主管機關相關公告或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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