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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應擬訂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2.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融資帳戶之開立。 二、開戶條件。 三、融資之申請及償還。 四、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 五、以其他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者,其擔保有價證券之種類及其抵算標準。 六、有價證券之抵繳。 七、融資擔保證券及抵繳證券之過戶。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3.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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