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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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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應擬訂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2. 2.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融資帳戶之開立。 二、開戶條件。 三、融資之申請及償還。 四、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 五、以其他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者,其擔保有價證券之種類及其抵算標準。 六、有價證券之抵繳。 七、融資擔保證券及抵繳證券之過戶。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3. 3.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的相關業務需擬訂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這些業務操作辦法應詳細載明以下事項: 1. 融資帳戶的開立。 2. 開戶條件。 3. 融資的申請和償還。 4. 擔保品的計算、補繳和處分。 5. 如果以其他上市或上櫃的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應明確規定擔保有價證券的種類和抵算標準。 6. 有價證券的抵繳。 7. 融資擔保證券和抵繳證券的過戶。 8.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的事項。 根據最新的《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業務時,應遵照該規則所提及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相關業務操作辦法的制定和內容如上述所說明,這些規定是為了保障證券金融事業進行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業務時的適當運作,同時也確保投資人和市場利益的保護。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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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32 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應擬訂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