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所取得之證券,不得作為融券、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及有價證券借貸之券源。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1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所取得的證券,不得被用作融券、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進行轉融通或有價證券借貸的證券來源。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時所取得的證券,是受到限制的資產。這些證券不能被用作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進行融券操作,也不能用來進行轉融通或有價證券借貸的證券來源。 例如,如果一個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認股融資或承銷融資取得了某些股票,根據這條規定,這些股票不能被該證券金融事業用來進行融券操作,或者借給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作為有價證券的借貸來源。 參考資料: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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