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31

快速跳轉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所取得之證券,不得作為融券、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及有價證券借貸之券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1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所取得的證券,不得被用作融券、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進行轉融通或有價證券借貸的證券來源。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時所取得的證券,是受到限制的資產。這些證券不能被用作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進行融券操作,也不能用來進行轉融通或有價證券借貸的證券來源。 例如,如果一個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認股融資或承銷融資取得了某些股票,根據這條規定,這些股票不能被該證券金融事業用來進行融券操作,或者借給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作為有價證券的借貸來源。 參考資料: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1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所取得之證券,不得作為融券、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