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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有價證券得為融資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2.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融資比率及融資期限,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
  3. 第一項之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所融資有價證券之發行價格,並應以融資取得之全部有價證券、股款繳納憑證或其他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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