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0條的規定: 1. 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時,可以將有價證券作為融資的範圍,具體可由主管機關來制定。 參考資料: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 2.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時,融資比率及融資期限的規定,適用證券交易法第61條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證券交易法(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Case.aspx?LSID=D&PC=J0070001&K1=%E4%B8%80%E7%99%BE%E4%B8%80%E5%8D%81%E4%BA%94%E6%A2%9D) 3. 第一項中規定的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融資所使用的有價證券的發行價格,並且必須以融資所取得的全部有價證券、股款繳納憑證或其他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 參考資料: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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