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時取得的證券應作為擔保品之運用,除非是用於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或轉融通給其他證券金融事業,否則不得移作他用且必須送存集中保管。在運用證券擔保品時,證券金融事業還必須取得客戶出具的轉擔保同意書。 這些規定可以在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5條找到。根據這項規定,證券金融事業在使用擔保品時必須遵守上述要求,以確保擔保品的安全運用和集中保管。例如,如果一家證券金融事業將證券作為擔保品用於借券系統,則必須遵守這項規定。同樣地,如果該證券金融事業將擔保品轉融通給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也需要獲得客戶出具的轉擔保同意書。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客戶的權益,確保證券擔保品在運用時得到適當的護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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