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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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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有價證券之交割款項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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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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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應擬訂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報經
主管機關
核定
。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融資帳戶之開立。 二、開戶條件。 三、融資之申請及償還。 四、
擔保
品融資比率之計算。 五、擔保維持率之計算。 六、擔保品補繳之種類、比率及期限。 七、擔保品處分。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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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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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業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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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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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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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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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有價證券之交割款項融資 §34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有價證券之借貸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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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財務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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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事業及人員之監督管理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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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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