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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應擬訂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2.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融資帳戶之開立。 二、開戶條件。 三、融資之申請及償還。 四、擔保品融資比率之計算。 五、擔保維持率之計算。 六、擔保品補繳之種類、比率及期限。 七、擔保品處分。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3.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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