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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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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應擬訂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2. 2.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融資帳戶之開立。 二、開戶條件。 三、融資之申請及償還。 四、擔保品融資比率之計算。 五、擔保維持率之計算。 六、擔保品補繳之種類、比率及期限。 七、擔保品處分。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3. 3.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6條的規定,證券金融業者在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時,需要制定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該操作辦法需要包括以下事項: 1. 融資帳戶的開立。 2. 開戶的條件。 3. 融資的申請和償還方式。 4. 擔保品融資比率的計算方法。 5. 擔保維持率的計算方法。 6. 擔保品補繳的種類、比率和期限。 7. 擔保品的處分方式。 8. 主管機關要求的其他應記載事項。 根據以上規定,證券金融業者在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時,應遵守此操作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官方網站,「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 第36條」,<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775&parentpath=0,2&mcustomize=sfb_page_775.jsp&serchtext=%E8%AD%89%E5%88%B8%E9%87%91%E8%9E%8D%E4%BA%8B%E6%A5%AD%E7%AE%A1%E7%90%86%E8%A6%8F%E5%89%87> - 具體範例暫缺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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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36 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應擬訂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