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8條的規定,有關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的事項如下: 1. 有價證券借貸的對象限制: - 第一款:超過三個月的委託買賣契約客戶。 - 第二款:從事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 - 第三款: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對象。 2. 有價證券借貸的定義: - 指證券金融事業與其客戶、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間,借入或出借相同種類、數量的有價證券,並約定以返還同種類、數量的有價證券為業務的行為。 3. 證券金融事業代理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時的要求: - 應簽訂代理契約與證券商,並向主管機關報告核定。 4. 當證券金融事業獲得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時,應終止代理該證券商的業務。但如果證券商原本代理的客戶有未清結的借券餘額,可以繼續代理直到清結為止。 參考資料: -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最新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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