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證券金融事業在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證券金融事業可以經營以下業務: a. 有價證券買賣的融資融券業務。 b. 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的轉融通業務。 c. 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的融資業務(認股融資)。 d. 對證券商辦理承銷的融資業務(承銷融資)。 e. 有價證券交割款項的融資業務。 f. 有價證券的借貸業務。 g.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相關業務。 2. 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上述業務所取得的證券,應交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 3. 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辦理上述業務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提交以下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 a. 董事會議事錄。 b. 營業計畫書。 c. 內部控制制度。 d. 業務操作辦法。 e. 各項業務所需的契約。 參考資料: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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