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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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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金融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二、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 三、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之融資(以下簡稱認股融資)。 四、對證券商辦理承銷之融資(以下簡稱承銷融資)。 五、有價證券交割款項之融資。 六、有價證券之借貸。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有關業務。
  2. 2.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前項業務所取得之證券,應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
  3. 3.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辦理第一項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董事會議事錄。 二、營業計畫書。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業務操作辦法。 五、各項業務應備之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證券金融事業在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證券金融事業可以經營以下業務: a. 有價證券買賣的融資融券業務。 b. 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的轉融通業務。 c. 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的融資業務(認股融資)。 d. 對證券商辦理承銷的融資業務(承銷融資)。 e. 有價證券交割款項的融資業務。 f. 有價證券的借貸業務。 g.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相關業務。 2. 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上述業務所取得的證券,應交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 3. 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辦理上述業務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提交以下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 a. 董事會議事錄。 b. 營業計畫書。 c. 內部控制制度。 d. 業務操作辦法。 e. 各項業務所需的契約。 參考資料: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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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二、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