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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金融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二、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 三、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之融資(以下簡稱認股融資)。 四、對證券商辦理承銷之融資(以下簡稱承銷融資)。 五、有價證券交割款項之融資。 六、有價證券之借貸。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有關業務。
  2.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前項業務所取得之證券,應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
  3. 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辦理第一項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董事會議事錄。 二、營業計畫書。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業務操作辦法。 五、各項業務應備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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