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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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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對象,以在證券商開戶買賣證券之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為限。
  2. 2.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與證券商簽訂代理契約,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的內容,該條有兩項規定。 第1項規定,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的對象,僅限於在該證券商開戶買賣證券的委託人。 第2項規定,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應與該證券商簽訂代理契約,並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範例,這條規定意味著證券金融事業只能對委託人進行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而不可涉及其他非委託人的個體。此外,該規定還要求證券金融事業必須與證券商簽訂代理契約並報告主管機關進行核准。這個規定旨在確保證券金融業者僅與合法授權的委託人進行業務合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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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對象,以在證券商開戶買賣證券之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