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的內容,該條有兩項規定。 第1項規定,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的對象,僅限於在該證券商開戶買賣證券的委託人。 第2項規定,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應與該證券商簽訂代理契約,並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範例,這條規定意味著證券金融事業只能對委託人進行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而不可涉及其他非委託人的個體。此外,該規定還要求證券金融事業必須與證券商簽訂代理契約並報告主管機關進行核准。這個規定旨在確保證券金融業者僅與合法授權的委託人進行業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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