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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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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與委託人簽訂融資融券契約,並開立信用帳戶。
  2. 2.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3. 3.下列事項應於融資融券契約中載明之: 一、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比率及補繳期限。 二、依第十三條規定之擔保品處分。 三、依第十五條規定之證券及款項之運用、運用時應負責以同種類證券交付及其融券賣出價款及融券保證金應支付利息之利率。 四、依第十六條規定之融資利率與融券手續費。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7條的規定: 1. 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必須與委託人簽訂融資融券契約,並開設信用帳戶。 參考資料: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範例:融資人與證券金融事業簽訂融資融券契約,約定融資買進股票的交易規則和條件。 2. 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需經主管機關核定。 參考資料: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3. 融資融券契約中必須明確記載以下事項: 一、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的比率和補繳期限。 二、按照第十三條規定的擔保品處分方式。 三、按照第十五條規定的證券和款項運用方式,包括融券賣出價款和融券保證金應支付利息的利率。 四、按照第十六條規定的融資利率和融券手續費。 五、其他主管機關要求在契約中記載的事項。 參考資料: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三條條文
  • 擔保名詞
  • 第十五條條文
  • 第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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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與委託人簽訂融資融券契約,並開立信用帳戶。前項契約內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