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7條的規定: 1. 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必須與委託人簽訂融資融券契約,並開設信用帳戶。 參考資料: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範例:融資人與證券金融事業簽訂融資融券契約,約定融資買進股票的交易規則和條件。 2. 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需經主管機關核定。 參考資料: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3. 融資融券契約中必須明確記載以下事項: 一、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的比率和補繳期限。 二、按照第十三條規定的擔保品處分方式。 三、按照第十五條規定的證券和款項運用方式,包括融券賣出價款和融券保證金應支付利息的利率。 四、按照第十六條規定的融資利率和融券手續費。 五、其他主管機關要求在契約中記載的事項。 參考資料: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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