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之行為。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58 條,證券金融事業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之行為。這意味著證券金融事業在執行業務時,不得背書保證他人的保證書或票據,也不得提供自己的財產作為他人的擔保。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證券金融事業將自己的資金或資源用於保證他人的負債或提供擔保,以保護該事業的財務安全和穩定。 參考資料: 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檢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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