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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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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58 條,證券金融事業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之行為。這意味著證券金融事業在執行業務時,不得背書保證他人的保證書或票據,也不得提供自己的財產作為他人的擔保。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證券金融事業將自己的資金或資源用於保證他人的負債或提供擔保,以保護該事業的財務安全和穩定。 參考資料: 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檢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46

  • 背書名詞
  • 擔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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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58 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之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