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的法條內容,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57條規定了證券金融事業的自有資金的使用限制。根據這條法條,證券金融事業的自有資金除了用於經營業務外,不得貸與他人或轉用於其他用途。資金的運用主要限於銀行存款、購買短期票券、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購買銀行保證之公司債、購置營業用之不動產,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根據第2款規定,有關第四款至第六款所涉及的範圍、比率和額度,將由主管機關進行確定。這意味著證券金融事業在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購買銀行保證之公司債和購置營業用不動產時,需要遵守主管機關所訂定的相關規定。具體的範例和相關參考資料需要根據最新的法規和主管機關的相關文件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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