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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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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金融事業之自有資金,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短期票券。 三、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四、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五、購買銀行保證之公司債。 六、購置營業用之不動產。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用途。
  2. 2.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範圍、比率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條內容,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57條規定了證券金融事業的自有資金的使用限制。根據這條法條,證券金融事業的自有資金除了用於經營業務外,不得貸與他人或轉用於其他用途。資金的運用主要限於銀行存款、購買短期票券、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購買銀行保證之公司債、購置營業用之不動產,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根據第2款規定,有關第四款至第六款所涉及的範圍、比率和額度,將由主管機關進行確定。這意味著證券金融事業在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購買銀行保證之公司債和購置營業用不動產時,需要遵守主管機關所訂定的相關規定。具體的範例和相關參考資料需要根據最新的法規和主管機關的相關文件來確定。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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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57 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之自有資金,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