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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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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證券金融事業不符前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不符前條第三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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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65-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之前,若證券金融事業不符合該規則前條第二項規定,則應在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調整;若不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則應在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進行調整。 根據此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需要在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定期限內進行調整,以符合前述的條款要求。這個調整期限的長短取決於證券金融事業是否符合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的規定。具體是否符合需要參考該法規中的前條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6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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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65-1 條規定:「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證券金融事業不符前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6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