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證券金融事業不符前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不符前條第三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之。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65-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之前,若證券金融事業不符合該規則前條第二項規定,則應在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調整;若不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則應在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進行調整。 根據此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需要在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定期限內進行調整,以符合前述的條款要求。這個調整期限的長短取決於證券金融事業是否符合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的規定。具體是否符合需要參考該法規中的前條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6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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