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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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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金融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 二、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辦理第五條之業務,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其他違反法令情事。
  2. 2.證券金融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3. 3.證券金融事業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准者,不在此限: 一、證券金融事業將因解散、合併而消滅,且該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有辭職或經本會命令解除職務。 二、證券金融事業經本會撤銷營業許可,且該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有辭職或經本會命令解除職務。 三、其他特殊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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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65 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