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業務人員異動,應按月列冊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64條的規定,證券金融事業業務人員的異動應當按月列冊報告主管機關備查。這意味著證券金融機構必須每個月報告其業務人員的異動情況給主管機關備查。這項規定旨在確保金融機構的業務人員異動情況能夠被相關機構監督和管理,以確保適當的業務人員管理和業務流程運作。 範例: 假設ABC證券公司的業務人員張三於2022年1月離職,該公司應在1月底前向主管機關報告並列冊張三的異動情況,包括離職日期、職位、原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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