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異動。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63條,證券金融事業在以下情況下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1. 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當證券金融事業的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決議時,應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這包括任何與公司運營和管理相關的決策,例如分派股息、增資、合併等。 2.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異動:當證券金融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任何異動時,應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這包括新的任命、離職、職務變動等。 這些申報要求旨在確保證券金融事業的運營和管理符合監管機構的要求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具體的申報流程和應提供的文件、資料可以在《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中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