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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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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報經主管機關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或合併。 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 六、變更營業場所。 七、轉投資。 八、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62條規定了證券金融事業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行為,其中包括: 一、變更公司章程:證券金融事業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時,必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停業或復業:證券金融事業暫停營業或重新開始營業時,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解散或合併:證券金融事業解散或進行合併時,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證券金融事業將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讓與或受讓給他人時,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五、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證券金融事業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時,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六、變更營業場所:證券金融事業需要變更營業場所時,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七、轉投資:證券金融事業進行轉投資時,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八、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證券金融事業進行有價證券的募集與發行時,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證券金融事業可能還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其他事項。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62條的規定,證券金融事業進行上述行為時都需要事先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這樣的規定旨在保障證券金融市場的穩定運作,確保證券金融事業的相關行為符合法規的規定,並提供相關保護措施。 參考資料: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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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62 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