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或合併。 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 六、變更營業場所。 七、轉投資。 八、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62條規定了證券金融事業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行為,其中包括: 一、變更公司章程:證券金融事業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時,必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停業或復業:證券金融事業暫停營業或重新開始營業時,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解散或合併:證券金融事業解散或進行合併時,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證券金融事業將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讓與或受讓給他人時,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五、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證券金融事業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時,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六、變更營業場所:證券金融事業需要變更營業場所時,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七、轉投資:證券金融事業進行轉投資時,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八、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證券金融事業進行有價證券的募集與發行時,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證券金融事業可能還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其他事項。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62條的規定,證券金融事業進行上述行為時都需要事先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這樣的規定旨在保障證券金融市場的穩定運作,確保證券金融事業的相關行為符合法規的規定,並提供相關保護措施。 參考資料: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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