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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金融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報經主管機關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或合併。 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 六、變更營業場所。 七、轉投資。 八、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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