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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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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之證券交易,經由證券金融事業直接代委託人分別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交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9條規定,融資融券交易必須透過證券金融事業直接代委託人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交割。根據這個規定,融資融券交易的清算和結算是由證券金融事業直接代理進行的,而不是由投資人個別與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處理。這樣可以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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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融資融券之證券交易,經由證券金融事業直接代委託人分別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交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