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委託人融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收取融資自備價款,並以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對委託人融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成數收取融券保證金,並以融券賣出之價款作為擔保品。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