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委託人融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收取融資自備價款,並以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對委託人融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成數收取融券保證金,並以融券賣出之價款作為擔保品。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對於委託人進行融資交易時,必須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收取一定比率的融資自備價款,並以融資買進的所有證券作為擔保品。而對於委託人進行融券交易時,也必須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收取一定比率的融券保證金,並以融券賣出的價款作為擔保品。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台灣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則和要求,例如「融資融券交易操作辦法第十五條」,該操作辦法明確規範了證券金融事業在融資融券交易中應該收取的自備價款和保證金的比率,以及相關的操作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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