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內容和問題,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是指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應每日計算每一信用帳戶內擔保品價值與委託人債務的比率。如果該比率低於規定的比率,該證券金融事業應立即通知委託人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差額。該比率和補繳期限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後,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融資人或融券人未能按時補繳差額,或逾約定日期未能清結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即處分其擔保品。證券金融事業可以根據規定和程序將這些擔保品出售以彌補債務。此例可舉出一個公司在逾期未清結融資款項或補繳差額的情況下,證券金融事業依法處分擔保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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