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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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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融券保證金及依前條規定應補繳之差額,得以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抵繳之。
  2. 2.前項有價證券或商品之種類及其抵繳標準,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融券保證金和應補繳的差額可以以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的種類和抵繳的標準由證券金融事業制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這條規定是要確定當融券保證金不足時,可以使用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作為抵押物來彌補不足的金額。具體可參考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的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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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融券保證金及依前條規定應補繳之差額,得以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抵繳之。前項有價證券或商品之種類及其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