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融券保證金和應補繳的差額可以以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的種類和抵繳的標準由證券金融事業制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這條規定是要確定當融券保證金不足時,可以使用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作為抵押物來彌補不足的金額。具體可參考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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