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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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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三款會員名冊內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名額。 二、名稱及地址。 三、身分及兼業。 四、出資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6條第4款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會員名冊內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一、名額:包括會員的總名額數量。 二、名稱及地址:記錄會員的名稱和該會員的地址。 三、身分及兼業:描述會員的身分,例如是否為法人或自然人,以及該會員是否同時從事其他行業。 四、出資額:詳細記載會員的出資金額。 例如,如果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名冊中有一個名額為100個的位置,記載的會員名稱是ABC證券公司,地址是台北市中山區,身分是法人,並且出資額為100萬元,則這些資訊都應該被紀錄在該名冊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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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第四條第三款會員名冊內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名額。 二、名稱及地址。 三、身分及兼業。 四、出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