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第三款會員名冊內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名額。 二、名稱及地址。 三、身分及兼業。 四、出資額。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6條第4款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會員名冊內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一、名額:包括會員的總名額數量。 二、名稱及地址:記錄會員的名稱和該會員的地址。 三、身分及兼業:描述會員的身分,例如是否為法人或自然人,以及該會員是否同時從事其他行業。 四、出資額:詳細記載會員的出資金額。 例如,如果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名冊中有一個名額為100個的位置,記載的會員名稱是ABC證券公司,地址是台北市中山區,身分是法人,並且出資額為100萬元,則這些資訊都應該被紀錄在該名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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