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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1–33

1
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2
證券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兩種,其設立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許可。
3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交易所從事左列業務之主管或人員: 一、有價證券上市之審查。 二、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財務業務之查。 三、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監視、結算、交割及保管。 四、集中交易市場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 五、本證券交易所、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財務業務之查核。 六、證券市場國際事務。 七、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業務。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