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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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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交易所從事左列業務之主管或人員: 一、有價證券上市之審查。 二、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財務業務之查。 三、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監視、結算、交割及保管。 四、集中交易市場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 五、本證券交易所、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財務業務之查核。 六、證券市場國際事務。 七、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3條所定義的業務人員,包括以下幾項業務的主管或人員: 1. 審查上市有價證券 2. 查核上市公司的財務業務 3. 監視、結算、交割和保管集中交易市場的有價證券交易 4. 管理集中交易市場的電腦作業和資訊 5. 查核交易所、會員、證券經紀商和證券自營商的財務業務 6. 負責證券市場的國際事務 7. 其他經證券交易所核准的業務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3條,業務人員指的是證券交易所從事上述業務的主管或人員。這些業務涵蓋了審查上市有價證券、查核上市公司財務業務、集中交易市場的交易、監視、結算、交割和保管、市場的電腦作業和資訊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業務。其中的具體範例可能包括審查上市有價證券的書面報告、財務查核報告、集中交易市場的交易記錄和結算文件、電腦作業和資訊管理相關的系統操作手冊,等等。這些參考資料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文件、公告和規則來獲取。

  • 名詞
  • 本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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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交易所從事左列業務之主管或人員: 一、有價證券上市之審查。 二、有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