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經營下列業務者: 一、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三、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四、其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期會) 核准之有關業務。 前項第一款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第一項第三款之業務,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