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3 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經證期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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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3 條,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必須經過證券期貨局(證期會)的核准。這表示任何想要開展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公司或機構,在開展業務前必須向證券期貨局申請核准。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運作符合相關法規,保護投資人的權益,並維護市場的穩定性。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根據報導,某投資公司在未經證券期貨局核准的情況下,開展了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該公司違反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的要求,因此證券期貨局對該公司進行了行政處分,并要求其停止相關業務。這個例子強調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必須取得證券期貨局的核准,否則將面臨法律制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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