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