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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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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必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組織,其實收資本總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三億元。發起人在發起時必須一次性認足最低實收資本總額。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4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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