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4

快速跳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必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組織,其實收資本總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三億元。發起人在發起時必須一次性認足最低實收資本總額。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4 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4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