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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5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第八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本規則八十五年三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法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總數不受前項限制。但超過百分之二十五部分於轉讓後不得再行買進。 前二項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股東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二、股東為法人者,指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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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法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此法規修正施行前,已依法設立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的總數不受上述限制。然而,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部分在轉讓後不得再進行買進。 根據法條所述的關係人定義: 1. 如果股東是自然人,就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的血親,以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的企業。 2. 如果股東是法人,就指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的法人。 這個法規的目的是限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股東對於公司股份的控制,以確保投資人的利益得到保護。根據這個法條,相關的股東及其關係人的股份合計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此外,修正前已設立的公司在轉讓後超過此百分比的股份不得再進行買進。 最新的相关参考文献: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5條(72.05.26 訂定)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修正施行前已依法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總數不受前項限制(85.03.01)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關係人定義與限制範圍(72.05.26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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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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