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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不得兼為其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不得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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