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2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內部稽核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人員兼任,並應定期及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作成書面紀錄,備供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24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內部稽核人員有以下限制和責任: 1. 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的業務。 2. 不得由其他業務人員兼任其他職務。 3. 應定期和不定期稽核公司的財務和業務情況。 4. 必須製作書面紀錄,供查核使用。 根據這項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內部稽核人員應專注於稽核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務操作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規範。稽核人員不得參與登記範圍以外的業務,並且不能兼任其他職務,以確保其獨立性和專業性。稽核人員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公司進行稽核,並將稽核結果記錄下來,以提供給其他人進行查核。 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24 條的法律依據是台灣的《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法》第 25 條。該法規充分體現了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內部稽核的監管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